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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3.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金融体制、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优势、竞争优势和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每年重点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快速成长,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

  对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由市发展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其中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中心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环保节能科技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完善城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农民工、外省市来哈工作人员以及外国和台港澳在哈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推进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多层次、可选择、相衔接的原则,制订适应新办企业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鼓励新办企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创业者新创办的企业可按个体工商户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对象管理和服务社会化。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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