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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进入我市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可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并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对创业者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对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四)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多渠道筹集促进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整合资源、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奖励优秀创业项目和先进创业人员;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扩大融资贷款规模。

  (五)加强创业融资服务

  1.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军人家属、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及返乡农民工,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贴息政策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7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偿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

  2.建立健全担保体系。积极推进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区组建担保机构,建立担保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担保基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能力。金融机构要合理放大担保倍数,增加贷款额度。建立财政担保金补偿机制,对政策性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由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大力发展社会投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出资人增加资本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加强信用社区建设,为推动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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