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哈政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创建国家级创业城市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环境入手,以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调节、自主创业为基本原则,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主线,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强化创业服务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创建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2010年年底前,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组织、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创业工作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打造宽松、和谐、充满生机活力的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2009年到2010年,全市创业活动指数达到20%;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6;年均新增创业企业1.5万户,新增个体工商户3万户,新增企业存续1年以上的比例达到7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其他创建工作指标达到国家创建创业型城市标准。
(三)主要任务。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构建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改善创业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