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一定市场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初审和保护工作。
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经贸、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哈尔滨市著名商标认定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认定与个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哈尔滨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申请哈尔滨市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