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委员及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在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维护学位制度的声誉等方面起表率作用。
2、在学位授权审核、评估等工作中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
3、在履行职责时,对个别单位或个人有碍公正性、严肃性的不当做法,应予抵制并有义务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举报。
4、认真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审核、评估中的讨论、表决过程、结论或结果等情况。
对违反原则的相关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给予撤消其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
第六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在本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评议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初审和评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评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评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
2、对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3、指导、检查和监督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4、承担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决定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可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委员数的多数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省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主任会议对日常的学位工作做出决定。
第九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专门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教育厅,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与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