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本省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专业点进行审批,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指导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做好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4、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交办的本省所属高校和科研机构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的相关工作。
5、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本省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6、负责对本省范围内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登记备案、管理和监督工作。
7、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对本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含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能确保所授予学士学位质量的高等学校,暂停或撤销其有关学科、专业或单位授予学位的资格;对不能确保所授博士、硕士学位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关学科、专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的建议。
8、做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9、协助教育主管部门指导重点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工作。
10、研究处理本省学位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并协同教育主管部门改进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各级学位的授予质量。
第四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办事公正;
2、学术造诣较深,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3、有组织和领导学位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按照我国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学科评议组,作为学术性工作组织。学科评议组组成人员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聘任(均系兼职),任期5年。学科评议组由坚持原则,学术造诣较深,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委员均编入相关学科评议组,各学科评议组设召集人,主持本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