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4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
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对象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的市长为所辖行政区域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质量安全;
(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
(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四)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高产综合技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粮食产业化。
责任书内容作为当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查与定性考查相结合,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评分,综合考评。
第五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根据完成情况,依照评分标准加分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