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虫草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虫草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虫草交易活动是指虫草收购行为和虫草销售行为。
虫草收购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并取得虫草收购许可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虫草采集者购买虫草的交易行为。个人购买自用的除外。
虫草销售是指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消费者出售虫草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虫草收购、销售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虫草收购许可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虫草交易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虫草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为虫草交易活动创造条件,促进农牧民增收。
第五条 虫草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当地农牧民成立虫草交易(经营)专业合作组织,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条 从事虫草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虫草交易
第七条 虫草收购实行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