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电子材料,同时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 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十日内做出审查、核准并向外省发出调档函或将律师档案寄出。
第十六条 申请调入律师档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档案调入(调出)申请表》(附表三);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调出律师档案的,省司法厅收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函和申请人提交的《律师档案调入(调出)申请表》(附表三)等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在本省无执业经历的,省司法厅将律师资格档案寄出;
(二)申请人在本省有执业经历且为非占编人员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财务、案源结清证明,并将律师执业证上缴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材料后,出具有无受处罚记录及是否同意调出的意见,连同律师执业证一起上交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审查、核准后,将律师档案寄出;
(三)申请人在本省有执业经历且为占编人员的,提交辞职的正式文件;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的,提交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按本条 第(二)项办理;
(四)申请人在本省有执业经历,但停止执业已超过两年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执业证上缴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上缴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律师档案寄出。
第十八条 省司法厅应及时在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和司法考试网上公布发函时间、收档时间、调出时间等调档信息。
第四章 律师转所
第十九条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