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人聘用合同期限内在户籍地或执业地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由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八)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
申请人有执业经历的,可不提交第(五)项材料。
第十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近期工作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外省,分支机构在本省的,其派驻律师换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第九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其聘用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按照本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核准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到省司法厅领取,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颁发给申请人。
第三章 律师调档
第十三条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外省,以及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在本省申请执业前必须先申请调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档案及执业档案。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本省,在外省无执业经历的,不需调档。
律师调档包括调入律师档案和调出律师档案。调资格档案可在实习期间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调入律师档案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不在本省,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资格档案、执业档案;
(二)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不在本省,在外省无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资格档案;
(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在本省,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执业档案。
第十五条 申请调入、调出律师档案的,由接收律师事务所、所在律师事务所通过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网址:http://www.gdlawye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