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
(渝高法[2009]174号)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应当叙明量刑事实和情节,并将量刑建议书作为起诉书的附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辩护人应当在辩护词中专门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三、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审理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在核定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审理被告人不认罪但同意参与量刑问题审理的案件,按照前款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审理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量刑问题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辩护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
(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庭提交量刑事实证据,并接受质证。
有关方面向法庭提交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