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9〕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3号)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待遇标准
已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