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策性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规定(试行)
(筑劳发[2009]13号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就业技能培训的意见》(筑劳发[2009]11号)精神,为加强政策性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采取自愿申报、实地考察、集体研究和审议的方式,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为我市政策性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
我市范围内具有资质、热心承担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任务,食宿条件完善,能开展集中住宿式培训的教育部门管理的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上一年度年审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三、定点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一)培训机构开设的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和企业用工需求,教学计划大纲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学习需要。
(二)具有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等各项就业培训所必须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并具有相应规模:
1.具有必要的办学场地。租用场地应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
2.办公场地及设备满足工作需要,办公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以上,配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通信设备和档案柜等。
3.理论教学场所应在2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无危房,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4.有满足实操教学需要的操作场地,一般按2.5平方米/人设置,可两班倒。
5.设施设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工种)实训设备、工量具与培训学员之比不低于1:8。
6.教师知识结构和人员配备合理,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理论课教师,1名以上实习指导老师。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教师上岗资格条件;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