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阶段(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对有关法规分头进行审查(有关法规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中的论证调研项目和立法后评估项目的,一并予以研究),于9月30日前将每个法规的总体审查意见以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时报送征集到的群众意见和建议。

  (三)意见汇总和专家论证阶段(2009年10月1日-2009年11月3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研究,对法规清理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提出清理意见阶段(2009 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结果,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研究讨论,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按照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清理意见和修改、废止法规项目工作计划。对其中存在明显"不适应"、"不协调"或者"相抵触"内容,且急需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按法定程序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其他修改内容较多、比较复杂的法规,逐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10 年4月底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本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向主任会议提出完成阶段性工作的报告,并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 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本次清理工作量大面广,较前几次法规清理综合性更强、要求更高,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清理标准和要求审查法规。要确定一名领导为责任人,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同时,各责任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 注重发挥专家作用。法规清理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以增强清理工作的科学性,提高清理工作质量。在清理工作中可以委托院校、学术团体对有关法规进行专家审查; 在出现疑难复杂问题时,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集中进行论证和研究。

  (三) 集中民智,"开门"清理。法规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立法的整体质量。本次法规清理要充分依靠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力量,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向全社会征集清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清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