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市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全面集中清理工作。《宁波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9年5月14日
宁波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为保证法规清理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积极实施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 战略,和"保增促调、会战攻坚、创新服务、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全面清理市本级地方性法规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内容,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科学、统一、和谐,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城市和“法治宁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清理的范围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88年3月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在1989-2006 年期间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64件,其中3件在近年作了修改,其余61件全部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的内容和标准
(一) 清理的内容。根据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本次法规清理的主要内容为:不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要求的;与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促进和谐不相协调的;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
(二) 清理的标准。地方性法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1.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