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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劳险综[2009]36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07〕43号)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文件精神,为做好2009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确保社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9年缴费基数启用
  1、2009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从2009年7月起启用。2008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918元。
  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0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95.90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 6479.50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08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08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上下限。
  2、2009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2009年1月至6月按2008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3、2009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含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后的人员,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为准。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二、关于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09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⑴2009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⑵2009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且退休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后的人员,包括退休办理即时结清补退处理,但退休时缴费基数低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⑶2009年1月1日后新增、再就业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高于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⑷对于2009年1-6月兼并、合并、分立的单位,按现行单位主体进行年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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