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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开〔2009〕542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查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受理工作。

  二、严格做好一级资质企业受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企业申报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企业材料,凡是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都要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确保材料齐全、清晰、有效、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明确受理意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
  (三)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受理工作,并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一级资质延续时,应参照一级资质申报的要求提交资料,经区、县建委同意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50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延续申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被注销后,如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及时重新申请核定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办理完毕30日后,仍未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其为无资质经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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