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住[2009]5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