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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2、《通知》下发前已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若原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而是约定一次性缴清的,受让方在缴纳原出让合同价款70%的款项(该70%款项须在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后,剩余30%的土地出让价款方可参照《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延长缴纳期限。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期缴款前已经存在延迟交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此部分延迟款项须缴纳违约金。
  申请延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可以申请延长3~6个月缴纳出让价款,但累计延长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批准延期之前已存在延迟交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出让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违约金;经批准延期后,免交出让价款的延长期违约金(滞纳金),但应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对于《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各期支付比例、缴款期限,直接套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的规定,即由市国土局在制作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时列明,经审定后作为“招拍挂”的条件公布。按此方案实施的出让,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不再调整出让金交付期限。
  对《通知》中“……对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规模较大(150亩以上)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到18个月”问题,参照前款做法,将时限延期问题提前考虑,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及文件中。其中“150亩以上”以实际出让用地面积界定;“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先按评估地价款总额参考,设定出让条件中的地价款交纳要求。若评估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以下,先套用“12个月内付清”;若评估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含)以上,套用“18个月内付清”;若评估地价款在3亿元以下,但实际成交又在3亿元(含)以上的,先按出让条件中的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到18个月”执行。
  三、关于相关报建费用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的具体操作问题。
  1、各相关部门应定期(每月第一周)将上月份项目暂缓缴纳报建费用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费用名称及费用数额等内容)以书面列表方式及时向市房产局通报。
  2、《通知》中所列的缓征费用的措施要落实到位,相关部门不应另设定在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的相关手续时先交纳一定比例即分期交纳的规定。
  3、在项目报建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在本单位所发放的相关批准证件原件上注明“该项目……费用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的字样。在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由企业向相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由原负责收费的部门负责核实应收取的相关报建费用,待开发企业缴清相关报建费用后,各部门在原所发证件原件上签署“……费用已缴清”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市房产局在核验相关部门的签字和公章后,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劳保基金的缴纳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桂政发[2000]1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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