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和第11届全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制,积极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新格局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
《消防法》,认真遵守“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县区和平安县区等考评范围,定期进行消防工作综合考评。要进一步明确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完善政府部门信息沟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各部门在消防宣传、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消防产品管理和火灾隐患治理等工作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文化、卫生、旅游、工商、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将消防安全合格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切实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中,财政部门要将消防栓的建设及维护经费纳入城市建设预算管理;规划部门在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城建、水利部门在供水管网设计中,按照标准设置消防栓;城建、水利部门要将消防栓列入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要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在单位内部逐步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火灾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