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提高农村散装水泥装备配套能力。各县区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加大对农村散装水泥装备建设的投入。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上,“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市、县区每年要拿出不少于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征收总额30%的资金,用于贴补水泥企业、经销单位和个体户。水泥生产企业每年应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发展农村散装水泥专用设备或贴补经营者购置农村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四、制定完善发展农村散装水泥的优惠政策。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把发放农村散装水泥节省下来的包装费、装卸费、固定资产投资等利润最大限度让利给广大农民,发往农村的散装水泥出厂价格,一般应低于同品种袋装水泥6-8%。对专用于向农村输送散装水泥的小型罐车,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要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提供方便。
市、县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政策,切实加强对水泥预制生产企业、小城镇建设以及工矿企业、农田水利、道路桥梁等方面水泥使用的监管,依法严格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照“鼓励散装,限制袋装”原则,引导农村各类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对农村散装水泥销售量大的水泥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或个人、配送站,可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建设规划的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要按照每座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扶持,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区分别承担50%,从市、县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对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发展规划,强化工作措施,建立协调机制。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有关文件精神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要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奖惩力度,督促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向广大农村宣传发展散装水泥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大意义,宣传使用散装水泥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效益,切实提高农民使用散装水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形成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和使用散装水泥的共识。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