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严格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完善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激励机制,对村民自愿腾退空闲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使用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的,当地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尽快完成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强化资金和用地扶持政策的落实
1.资金扶持。(1)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村庄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政府既可对节约土地的村庄予以建房补贴,也可对村庄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2)建立村庄改造融资机制。市本级建立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内的村庄改造融资。各县区相应建立担保基金,用于辖区范围内的村庄改造和建设融资。村庄改造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用途上要配置足额的经营性用地,确保收益平衡或略有节余,所得级差收益用于归还村庄改造项目贷款及补助。(3)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4)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村庄改造。(5)对参与村庄改造、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6)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村庄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2.用地支持。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1)抓住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在规划修编中对城镇、村庄周围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村庄改造预留建设用地空间。村庄改造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2)对村庄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3)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建房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建房。(4)村集体开展村庄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5)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住房管理。(6)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县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宅基地。(7)对农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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