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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失效]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当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每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4、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失业保险费。
  5、按照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门《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6〕44号)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2009年7月至12月份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仍按市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汕府〔2009〕4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
  1、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5)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6%、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按5%计征(个人不缴费)。
  2、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6%、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
  单位缴费按1%、个人缴费按1%计征。
  4、按照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门《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6〕44号)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费按0.4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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