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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与季度GDP核算衔接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与季度GDP核算衔接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搞好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与季度GDP核算的衔接,真实客观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9〕26号)和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区季度GDP核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季度GDP核算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与季度GDP核算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统计局主要统计数据下管一级和GDP核算联审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主要统计指标的审核和评估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最终数据。市统计局要履行对相关部门统计数据的调查、核实职责,负责部门之间数据的总体衔接与平衡。

  二、主要统计指标衔接办法

  (一)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相关数据由市运输管理处和市邮政局负责提供。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季度客运周转量、货运周转量及增长速度。市邮政局负责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季度邮政业务总量及增长速度。

  (二)金融业

  人民银行石家庄支行负责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季度人民币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及增长速度。

  (三)信息传输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责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季度电信业务总量及增长速度。

  (四)其他盈利性服务业

  其他盈利性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季度行业营业税税额和现价增长速度。

  (五)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额和现价增长速度。

  (六)GDP核算

  GDP核算的平衡、衔接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市统计局按照省、市核算原则和方案对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进行整理、核实和使用。若对部门数据指标有疑问,市统计局可履行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职责,要求其对数据进一步核实、检查,必要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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