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石政函〔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支持居民购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放宽购房落户政策,鼓励市区外人员安居置业。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达到7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凡在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达到90平方米,购房一方的父母可同时在市区落户;全日制本科以上大学毕业生在市区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其父母可以在市区落户;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居民购房,购房一方的父母在我市申请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入。
二、实行购房子女就近入学政策,鼓励住房消费。凡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就近入学,享受义务教育。
三、对大面积地块在统一规划前提下,具备分期开发条件的,实施分宗出让、分期付款、分宗发证。对土地总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成交款首付比例可按不少于35%缴纳,其余款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如有特殊情况,付款方式需报市政府批准。宗地发证前,须将该宗地出让金缴清。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后,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并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在批准延期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批准延期期限的,仍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按城市区域统一掌握“90、70政策”,总体上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已出让地块尚未动工的房地产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可考虑按不低于原控制比例的75%进行调整。
五、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政策。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可以凭购房合同和开发商账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三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