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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实行入闽旅游奖励。对组织省外游客在福建停留2天以上特别是4天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促销经费补贴;对组织省外(含境外)游客包机和旅游专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九)实行景区门票弹性价格。自本意见下发之日到2010年6月30日止,全省旅游景区对游客实行不低于20%的门票折扣优惠,旅游景区内部的索道、观光车、游乐项目等实行相应的价格优惠;逐步取消公益性旅游景区门票。

  (十)推行国民休闲计划。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将带薪休假分段灵活安排,与法定节假日相连接,形成弹性假期。

  三、着力培育市场主体,激发旅游产业发展活力

  (十一)做大做强旅游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通过资本重组、兼并联合、连锁经营、相互参股等形式,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集团。采取高位嫁接,引进一些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福建旅游的开发建设。鼓励省内旅游企业实行跨地区连锁经营和网络化发展,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旅游企业,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营审批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项目融资、融资融券、产权置换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中小旅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支持旅游客运企业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审批投放旅游客运车辆和类型。

  (十二)引导旅行社健康发展。支持大型旅行社集团化经营,鼓励中型旅行社专业化经营,引导小型旅行社规范化经营,加快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有密切合作的市场主体体系。吸引国内知名旅行社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境外有实力的旅游企业来闽兴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推行旅行社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标准,开展评选“福建省金牌旅行社”活动,引导旅行社加强企业管理,提升服务品质和竞争能力。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提供合法票据可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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