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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持证者所经营的实体歇业、注销后,应凭歇业或注销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资料登记手续,再按规定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 “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
  (二)证件管理
  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原持有的《援助证》自行失效,持证者应主动把《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2、持证者户口迁出本市的,其《援助证》自行失效,持证者应主动将《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3、《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
  4、失业人员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领取《援助证》,经查证属实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再就业扶持资金。
  5、凡符合《援助证》申领条件并领取《援助证》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持证期间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提供就业岗位的;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援助证》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
  6、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援助证》骗取再就业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对领取《援助证》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级要建立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失业人员就业情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
  四、新老《援助证》衔接
  (一)2009年7月1日起,需申领《援助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领对象和条件执行。
  (二)2005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原《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一律作废。
  (三)2006年7月15日以来发放的《援助证》(以下简称原《援助证》),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领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原《援助证》、持证人员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
  2、持证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原《援助证》、户口簿复印件、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其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还需要携带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3、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应及时向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1寸证件照1张,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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