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公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 (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五)发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后,由受理机构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六)备案。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援助证》发放清单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
三、证件使用和管理
(一)证件使用
《援助证》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者享受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援助证》上进行标注。
1、《援助证》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页,应填写享受扶持政策项目的名称、标准及经办部门。
2、《援助证》上“就业情况”页,应填写单位招用、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灵活就业、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等内容。
3、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办理就业登记时,由负责就业登记的机构收回《失业证》,同时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就业”印字,并在“单位名称”栏记录录用单位名称。《援助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持证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援助证》发还给本人。持证者办理失业登记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 “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
4、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应由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协议备案手续;申报灵活就业的,应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协议备案手续。办理协议备案手续时,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收回《失业证》,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 “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已申报灵活就业”印字。《援助证》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
持证者失业后,《援助证》应及时发还给本人。持证者办理失业登记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 “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
5、持证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 “就业(失业)情况”栏填写相应情况,并加盖公章。《援助证》由本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