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9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在现有标准农田中选择若干二等标准农田,以地力培育为重点,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建设与管护机制,通过几年的建设,把平原区试点标准农田建成旱涝保收、具有吨粮生产能力的一等标准农田,非平原区试点标准农田土壤肥力显著提高,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主体、政府主导原则。试点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及农业生产主体的意愿,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主体的积极性。
2.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原则。试点工作要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选址,在具体工作中要与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相结合,采取综合性措施协调推进。
3. 坚持功能主导、严格标准原则。要根据标准农田的功能,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提升措施,平原区试点标准农田要按照吨粮生产能力的标准建成粮食功能区,非平原区试点标准农田要按照发展设施农业、旱粮、经济作物等功能要求来建设。
4.坚持用养结合、重在管理原则。加强标准农田管护,指导农民科学用地,做到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使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完好,地力不降低。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试点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为具体实施责任主体和管护主体。农业部门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实施工作,提出技术路线和工作措施,并加强服务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农业部门提供标准农田“上(电子)图入(数据)库”资料等,并确保试点标准农田在较长时期内不被征占用;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试点标准农田予以优先立项扶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资金。
(二)合理选择试点。全省在现有二等标准农田中选择50万亩左右作为试点。试点以平原地区为主,适当兼顾低丘缓坡的非平原区标准农田。试点要选择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农民有积极性,农田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并至少在近10年内不会被征占用的标准农田;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经营或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等社会化服务的标准农田作为试点。试点项目由县(市、区)向省农业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