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标准
1、《浙江省林权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
2、《浙江省林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3、《浙江省林权信息化建设验收标准(试行)》。
(三)技术要求
1、空间数据底图的种类必须符合省林业厅关于林业信息化数据标准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必须与县二类调查、生态公益林调查所采用的底图数据一致,一个县内必须采用同一种空间数据源及格式。
2、行政边界确定。行政边界的确定以二类森林资源调查划定的行政界线为准进行确定县、乡镇(管理区)及国有林场行政界线(当所有权边界和行政边界不重合时,县、乡行政边界不改变,不重合地块作插荒山处理),省际边界按现状录入。村、组林地所有权边界与行政边界重合的地段,以行政边界为准,无须另行勘界;村、组林地所有权边界与行政边界不重合的地段,需重新勘界(指乡内的村边界不重合);插花山应当有权属确认证明,方可录入;林权边界数字化最小单元为所有权地块。
3、林地所有权边界确认。对于林地所有权边界原则上要求双方签字确认权属证明,在确定林地所有权(组、村等)边界时,如有争议的暂时不给予界定,按原有边界以虚线进行勾绘。
4、林权面积确定。勾绘的林地所有权地块面积与已发林权证上面积不符合时,林权证面积不变,将勾绘的准确面积注记到该地块林地所有权清册上,并在内业处理时进行备注说明。
5、林权属性数据。林权属性数据以1982年林业“三定”集体山林权证清册为基准,用2006年山林“延包”工作中换(核)发放的集体(国有)山林所有权清册(林权证)为依据。
三、操作方法
林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包括外业数据采集、内业数据处理两部分。外业数据采集指地图边界勘界与勾绘工作,包括县边界、乡镇(管理区)边界、村边界与组边界的勘界与勾绘,所有权地块边界的勘界、勾绘与地块编号标注;内业数据处理分为三部分:林权属性数据数字化工作、地图边界线的数字化工作以及林权属性数据与地图数据的配对工作。
外业数据采集(即地图边界勘界与勾绘工作)由乡镇(管理区)政府组织抽调技术人员完成。各乡镇(管理区)以林地所有权地块(村、组)为单位、国有林场以林场为单位,通过组织林权所有权人、毗邻权利人现场指界确认,将林地所有权清册(证)上每一宗山林四至勾绘到1/10000地形图上,并进行林地所有权信息的查错纠错,建立基本数据的《山场基本信息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