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期间,所有长途客运班车必须进站,严禁在途中上下旅客。对于到终点站的所有定点班车,驾乘人员应主动向终点车站报告乘客登记情况,车站要有专人负责索取《申报卡》和《汇总表》,对没有进行登记的乘客,必须补办登记。
3、做好区域边界道口入境人员、车辆、船舶的登记、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的各区域边界道口防控检验站点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当地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在参加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对所有从外区域入境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测温等工作中,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对车辆、人员健康状况和流动去向的登记工作;对于外区域携带有统一制发的《申报卡》的车辆,经核实后,可不再重复登记,但必须记录汇总。对于外区域来的其他车辆,应请司乘人员填写健康状况申报登记表回执,并逐车收齐汇总,汇总表一式二份,请驾驶员签名后,一份与登记表一起归档存查,一份交给驾驶员用于途中检查,到终点站后交给车站查验。水上检查站参照各公路道口检查站做法。
4、各有关单位须对上述所有登记卡表等妥善保存。根据市局和县政府的部署,及时调整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二)按要求做好卫生防疫消毒工作或采取其他卫生措施。
1、车、船等交通工具和候车(船)、售票厅等人员相对集中的运输场站必须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清洁工作。对已发现流行甲型H1N1流感疫情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站及车辆,要增加消毒清洁次数。
2、车船消毒后要在明显位置加贴由疾控部门统一制发的消毒标志。对未按要求采取消毒或其他卫生措施的车、船不允许出站(码头)。
3、客运出租车由经营者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消毒清洁工作,经营者不具备消毒条件的,由运管部门协调设立消毒站。消毒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三)按要求设置隔离室,配备必要的防控设施、设备及用品。
1、县级以上公路客运站要在县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设置隔离留观室或配备其它必要的防控设备和用品,按县政府的要求配合做好设置留验站和其他有关工作,随时准备对交通工具上或运输站场发现的可疑病人实施隔离留验等适当的处置措施。
2、经营单位要加强与县疾控部门的联系,积极寻求技术指导。隔离室要有单独洗手间,配备卫生部门确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控防护用品。
3、要将班线(航线)沿线疾控部门及留验站的联系方式悬挂在交通工具明显位置,发现疫情及时联系。
4、车、船等交通工具和候车(船)室、售票厅等公共场所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对一些全封闭的空调客车,在运行过程中要处于强制通风状态。
(四)落实职业防护措施。增强广大交通系统干部职工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意识,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的落实。各检查登记站点和客运站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物资,各检查登记点、客运车辆、船舶及车站、码头等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根据疾控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交通系统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注意做好工作场所的清洁消毒和干部职工身体状况的监控。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疫情发生后防控措施:
(一)在客运站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要立即定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劝阻旅客登乘交通工具,立即将可疑病人隔离在临时留观室,并立即报告县疾控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按规定程序报告县卫生局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在运行中的车、船等交通工具上发现可疑病人,首先应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通风、消毒、隔离等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车、船经营者和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得到报告后,应立即与县疾控中心取得联系,报告情况。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将病人送至就近的定点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诊治;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旅客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医学调查、登记,并送留观室留置观察。同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三)在公路、水路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县卫生疾控部门报告,将其留验观察,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他相关人员采取隔离观察等相应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四)在各区域边界道口防控检验站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由派驻检查站的疾控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其采取隔离留验等措施,交通部门做好协助工作,并逐级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五)对疾控部门发现的曾经乘坐过客运车、船等交通工具的,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提供留存的《申报卡》或《登记表》、《农村客运班车、出租乘客登记表》等资料,协助疾控部门查找与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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