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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广覆盖、高效率的宣传优势,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五)交通部门

  制定本系统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预案;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建立交通检疫机制,设立留验站,具体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做好对交通工具上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查找;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等工作;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六)财政部门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应急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建立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储备基金;对乡镇应急处置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七)经贸部门

  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供应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和疫区的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八)药监部门

  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负责药品(试剂)、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监管;加强对药品(试剂)、器械质量的抽查检验;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治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九)民政部门

  制定低收入人群及外来民工的医疗求助政策,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及使用工作。督促做好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十)人劳社保部门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做好下岗职工的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障工作。

  (十一)建设部门

  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的监管。落实公交车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

  (十二)农业部门

  制定并实施农村预防与控制甲型H1N1流感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十三)文体广电部门

  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的工作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重要赛事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体育比赛活动顺利进行。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及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

  (十四)工商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大物价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组织、督促各类市场预防甲型H1N1流感措施的落实。

  (十五)环保部门

  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指导工作。

  (十六)旅游部门

  切实做好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负责做好通过旅行社组团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督促旅游星级饭店(宾馆)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等工作。

  (十七)质监部门

  负责防护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对用于甲型H1N1流感诊治的X光机、心电图(仪)、血压计、氧气吸入器、快速测温仪器等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比对,避免由于计量器具的失准或使用不当造成错判、误判。

  (十八)其他各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工作。

  三、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甲型H1N1流感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承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定疫情性质;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控制和评价,做好疫点处理工作;推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做好技术与物资储备;对有关人员开展防治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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