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组建应急工作队伍,确定专门的人员;采取隔离、封锁等措施时,要做好治安、交通、物资供给和宣传等工作保障。
四、法规保障
认真执行防治甲型H1N1流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断研究和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科学地制订、清理、完善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和规定,使防治甲型H1N1流感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各乡镇(管理区)、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防治预案,认真组织落实防治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工作。任何人员都必须遵守防治甲型H1N1流感工作中各项监测、控制措施和相关规定等要求。
有关责任部门在发现疑似甲型H1N1流感症状的人员和疫情苗头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有流行病史,并出现发热等可疑病症的人员必须接受检查、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个人隔离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拒绝配合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防治甲型H1N1流感的规定,接受和配合对相关疫点、疫区封锁隔离观察的措施;拒绝接受和配合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各乡镇(管理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时,有权在辖区内紧急征用和调拨消毒与救治药品、急救设备、专用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等有关物资以及隔离所需的用房。
五、责任追究
在执行本预案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相关信息,以及工作中出现其他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甲型H1N1流感病情或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和封锁隔离等防治措施,阻碍、干扰防治工作正常开展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指挥体系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领导,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一)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主任和县卫生(计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卫生、公安、教育、宣传、交通、财政、经贸、药监、质监、人劳社保、建设、农业、林业、文体广电、民政、工商、环保、旅游、侨台、应急办、人民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常态下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必要时,领导小组升级,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抽调有关人员建立县政府应急办公室。
(二)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
一旦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将根据疫情的级别,领导小组迅速转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下设六个工作组,并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1、综合协调组(与指挥部办公室合署)。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1)承担指挥部运行职能。按照指挥部指令,协调、调度、处置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
(2)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管辖区内各防治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络。
(3)制定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部工作计划和会议、活动方案。汇总、审核有关防治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制度。
(4)全面收集并及时反馈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信息。负责制发指挥部会议纪要。负责防治工作所有综合材料的整理。
(5)负责安排处理甲型H1N1流感防治日常工作。
(6)完成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疫情控制组。设在县卫生局,成员由卫生、教育、公安、交通、农业、工商、旅游以及重点乡镇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组成。
(1)指挥调度预防控制机动队,进行疫情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2)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做好对密切接触者的观察指导和对一般接触者随访。
(3)制定相关疫情处理技术规范,落实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