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二类资源小班界线一致的。在同一行政村或林班范围内,林地所有权人相同、地类等林分因子基本一致,拟区划公益林小班界线与最近期(2004年后)调查的二类森林资源调查小班界线一致的,不需重新区划公益林小班界线,有关调查因子可参照二类资源小班调查因子记载,但必须做好现场核对工作。特别要注意因天然更新、林木采伐、自然灾害、调查差错等原因所发生的地类、林分因子等变化。
2、与二类资源小班界线不一致的。拟区划公益林小班界线与二类森林资源调查小班界线不致的,应重新区划公益林小班。小班界线区划应便于公益林小班的长期管理和稳定,应尽量以山脊、合水线、河流、道路等明显地物和自然界线为界,但不得跨越村级以上行政界线,林权所有权人不同、地类等林分因子明显不一致的,应单独区划小班。
3、新增公益林小班编号。本次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小班以村为单位,在原省重点公益林小班编号的基础上进行续编(如该村原有公益林小班10个,本次从11号开始编号)。如该村原没有省重点公益林的,本次新增公益林小班编号按自北而南、由西向东的顺序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从1号起进行编号,图和小班卡片上的编号必须一致。
4、小班面积求算。区划为公益林的小班,小班四至与二类调查小班一致的,按二类资源调查小班面积,并作必要的面积精度核实,不一致,通过万分之一电子地图电脑求积或纸质地形图上方格纸求积。如一个二类资源调查小班被区划为二个及以上公益林小班或多个二类资源调查小班合并为一个公益林小班的,其相关公益林小班面积之和应等于相应的二类资源调查小班面积之和,原面积有差错的除外。
5、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和林地使用权人的认定。根据划定的公益林小班界线所涉及的山林四至范围,以山林证为依据,实地核定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和林地使用权人。涉及插花山的小班,必须由山林所在地和权属单位双方到场认定。一个小班涉及二个及以上林木所有权人和林地使用权人的,应按山林证面积比例分摊或通过协议落实,认定分户面积。
(二)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的前提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以行政村为单位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
1、涉及农户经营的公益林,“签名表”中分户面积已落实,且全部农户签字盖章认可;涉及村集体统管的公益林,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形成书面决议,并经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涉及生产队或村民小组经营的公益林,该生产队或村民小组全体户主签字盖章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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