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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开展省级重点公益林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权属必须清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受益人必须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的山林权证(或承包合同)相一致,凡权属不清、分利不明、存在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不得界定为公益林。

  (四)不宜区域不得区划界定。为了兼顾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使区位条件符合要求,也不得区划界定为公益林。

  1、计划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森林、林地;

  2、因工程建设需要等原因即将被征占用的森林、林地;

  3、权属不清、分利不明、存在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森林、林地;

  4、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不愿意列入公益林建设范围的森林、林地;

  5、作为商品林经营的竹林、经济林的森林、林地。

  三、区划界定依据

  (一)《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

  (二)《浙江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浙林分类[2001]3号);

  (三)《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纲要(2008-2020)》

  (四)LY/T1556-2000《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体系》林业行业标准(林科发[2000]662号);

(五)《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林办造字[2000]4号);

(六)《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林业局浙计规划[2001]64号);

(七)《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林造[2001]228号);

  四、生态区位条件

  本次扩面部分的省级重点公益林区位范围,包括2004年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的区位范围,同时也包括以下重要生态区位范围:

  (一)整个行政村或自然村整体搬迁下山移民地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二)大中型水库周围和城镇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集水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三)连片500亩以上的天然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

  (四)重要城镇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五)新建高速公(铁)路两侧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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