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属必须清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受益人必须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的山林权证(或承包合同)相一致,凡权属不清、分利不明、存在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不得界定为公益林。
(四)不宜区域不得区划界定。为了兼顾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使区位条件符合要求,也不得区划界定为公益林。
1、计划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森林、林地;
2、因工程建设需要等原因即将被征占用的森林、林地;
3、权属不清、分利不明、存在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森林、林地;
4、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不愿意列入公益林建设范围的森林、林地;
5、作为商品林经营的竹林、经济林的森林、林地。
三、区划界定依据
(一)《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
(二)《浙江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浙林分类[2001]3号);
(三)《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纲要(2008-2020)》
(四)LY/T1556-2000《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体系》林业行业标准(林科发[2000]662号);
(五)《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林办造字[2000]4号);
(六)《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林业局浙计规划[2001]64号);
(七)《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林造[2001]228号);
四、生态区位条件
本次扩面部分的省级重点公益林区位范围,包括2004年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的区位范围,同时也包括以下重要生态区位范围:
(一)整个行政村或自然村整体搬迁下山移民地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二)大中型水库周围和城镇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集水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三)连片500亩以上的天然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
(四)重要城镇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范围内的森林、林地;
(五)新建高速公(铁)路两侧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线范围内的森林、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