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统计巡查工作应当拟定巡查工作方案,并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巡查工作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及主要内容。
第八条 巡查工作的形式: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进行现场检查,并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三)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四)查阅有关帐、表、册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个别谈话;
(六)其他形式。
第九条 巡查组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市统计局党组汇报,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条 巡查组不能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巡查工作结束时,巡查组应当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当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报市统计局党组。市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巡查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三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上报国家、省统计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报告负责。巡查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五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党组或机关纪委举报。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