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深统规〔2009〕2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统计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广东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巡查的对象为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第三条 统计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
(四)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街道统计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建设和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情况;
(五)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情况;
(七)规范和管理依法成立的统计代理机构的情况;
(八)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统计局每年选择1-2个区统计局和1-2个市直单位,组织实施综合或专项统计巡查。
第五条 组织实施统计巡查应当设立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统计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由市统计局党组指定或从有关单位中选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