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统规〔2009〕1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单位及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统计工作,全面反映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深圳市总部经济统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统计工作,全面反映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统计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经济是指利用区域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设置在该区域,而将全部或部分生产制造基地和分支机构布局在其它地区的一种经济形态。
第三条 总部企业是总部经济的主要载体,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四条 总部经济统计是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的总部企业所产生的社会直接经济效应进行统计核算,以描述总部经济发展规模、效益,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拉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依照《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总部企业均纳入本办法统计范围,相关企业应定期向市统计部门报送总部企业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