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的通知[失效]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8.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份);

  10.凡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需填写《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和延续需填写《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szzw.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