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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的通知[失效]


  2.在申请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3)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十九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

  (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不含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在区的民政部门变更登记后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

  (三)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深圳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4.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5.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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