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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的通知[失效]


  (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粤卫〔2006〕247号)第二十五条。

  (三)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延续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延续。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材料:

  1.在申请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经营场所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5)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等)(各1份);

  (6)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50号)第十八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深圳市卫生局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办法》(深卫规〔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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