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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的通知[失效]

  1.选址: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第五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

  2.建筑结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及第四章;《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

  3.面积:应符合《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六条第(一)项;《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第(六)项;《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

  4.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1月16日卫生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第三节;《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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