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的通知
(深卫规〔2009〕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我局会同市教育局制定了《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指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的变更和餐饮服务许可的延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九条;
(二)《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发布)第
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