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建设工程,其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规定要求,但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