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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制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市财政核定各部门2009年建筑能耗预算支出减少10%,节约的资金列入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推进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收益分享。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深圳市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落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市建设局负责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既有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和市场服务体系,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立项进行审查,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改造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支持资金的审核,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研究制订合同能源管理收益分享的财政支付政策。

  市规划局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划许可。

  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节能宣传,发动社会积极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协调试点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节能改造工程的实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能源开支进行监督;协调制订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大运会组委会执行局负责组织实施36个大运场馆建筑节能改造,各区和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市公安、教育、卫生、旅游、文化、体育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指导、评估、项目申报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和项目监管。

  (二)加强政策调控,落实投资渠道。

  1.建立既有建筑改造工作机制。

  建立既有建筑能耗统计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动态监测、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能耗限额制度,评选"十大节能建筑"和"十大耗能建筑",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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