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9〕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方式,按照“统一领导、责任明确、计划融资、综合平衡、防范风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融资主体是指县政府批准的负责建设资金筹集、拨付和跟踪管理的主体,包括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丽景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经县政府批准允许融资的相关单位。各投融资主体应按企业化运行,并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封闭管理及财务核算。

  第四条 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各投融资主体在金融机构开设贷款资金专户,贷款资金到账后,应及时转拨县财政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五条 建设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按程序”规定予以拨付。

  第六条 各投融资主体融资计划要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各投融资主体需在本年度2月份前向县财政局上报本年度融资计划,县财政局汇总后报送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融资计划内容包括:融资项目、融资方式、融资规模和期限、融资成本、还贷资金来源等。融资过程中,如投融资主体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对部分融资事项进行调整,应向县政府报送调整方案,再行审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