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距”指行人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申领点营业大门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营业大门中间线。
第九条 农村地区自然村,零售点户数控制在常驻人口总数的3‰以内,不足300人的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有集市的村庄,邻国道、省道的村庄,零售点可以适当增加,但总数不得超过本村常驻人口总数的4‰。
自然村的常驻人口数量以村委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居民小区常驻人口300人以下,零售点设置不得多于2户,300人以上的可适当增加,但每一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户。
居民小区的常驻人口数量以居委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车站候车室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2户;车站广场的零售点不得多于5户。
第十二条 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厂区、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经营场所内只允许设1个零售点,不受第八条间距的限制。
第十三条 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及大中型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零售点的设置不受第八条间距的限制;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规模较小的餐饮店原则上不允许设零售点。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大学校园内零售点方圆100米内不得另设零售点,且总数不得超过5个。
第十五条 城区所有零售点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乡镇、农村不得少于15平方米。
“营业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体育运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六条 军烈属、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关证明在第八条、第十五条要求的标准上降低20%。
第十七条 以下场所禁止设零售点:
(一) 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以及距校门口100米以内不可设零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