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聊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日
聊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办和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聊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先申请先受理、择优办证的原则。
军烈属、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关证明予以优先办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城区、乡镇主要街道的繁华路段,设置零售点时其间距不得少于50米;城区、乡镇主要街道的其他路段及城区、乡镇一般街道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