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扩大内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规范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质量负责。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县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等。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要明确专人管理,建设进展情况实行旬报制度,各有关县(市、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15日、25日将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市扩大内需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业务主管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 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