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为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扩大内需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健全项目规划、批复立项、环境评价、土地征收等建设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规划、批复立项、环境评价、土地征收、资金筹措等附件材料要齐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建设环节要做出招标方案。经营性项目须说明项目资本金筹措情况,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
第六条 城建、节能、循环经济等有关项目应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并附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意见,否则,不予申报。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核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资金来源,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中央新增投资,要严格执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省调控资金和地方债券资金也要按照中央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支付使用;积极落实市、县财政承诺的配套资金,确保不留缺口,保证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专账专户管理,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实施均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管理。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等各类合同签订。积极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如项目投资计划下达3个月内行不成工程实物量,项目法人要作出检查,6个月内行不成工程实物量,收回中央和省、市财政扶持资金。